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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适房上市政策出台,以2007年为界,采用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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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8 10: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月17日,广州市财政局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发布《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收益分配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对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进行明确规定。2007年12月 18日后新购公有住房及经适房在持有5年后可卖可出租,需新购经适房5年后可租可出售需缴纳80%土地收益。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查看文件全文
  根据《规定》,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是指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赠与,纳入上市管理范围。
  《规定》透露,
2007年 12月18日前已售出或已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2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交易评估价格的1%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2007年12月18日及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 5年后方可上市,产权人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疑问:经济适用房是否可出租
  按照规定,经适房是不完全产权,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买经适房满5年后,购房人可转让房屋,但必须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80%,缴纳土地收益。这样,购房者通过转手经适房大赚一笔,再去别处置业的想法很难实现。
  另据2009年媒体报道,广州国土房管局有关人士表示,经适房即便在满5年后,也不可出租、出借。经适房售出后,将会不定期进行抽查,核查房屋是否为业主居住。
  不过按照今日发布的文件,上市定义是包括依法出售、交换、出租的行为,甚至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抵押、赠与,也是纳入上市管理范围,从这个规定来看,经济适用房是可以用于出租的。


    专家观点
  广州社科院研究员彭澎:不知道这个政策的用意何在,但认为这一政策是不严谨的,经适房的各种优惠本来就已经很多了,争议较大,出租容易滋生腐败,这样的政策可能是为了改善经适房如今的境况而出。
  暨南大学管理学院教授胡刚:政府回笼资金的一种手段,政府在保障房上的支出比较大,80%的差价可用来在建更多的保障房,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保障房建设。因为个人之后20%的收益,而且保障房的户型格局都不是特别好,所以应该不会引起太大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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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4-18 10:2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南京也是类似这样的情况,杭州估计也是效仿这样的,以2007年为时间节点,以后80%的交易上缴彻底杜绝了经济房牟利的空间,看来只有出租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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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6 17:07: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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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17 17: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伤不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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