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兰生活网

查看: 5656|回复: 0

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参加活动:0

组织活动:0

20

主题

8

回帖

188

金币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84

特别贡献版主

发表于 2011-3-11 09: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技术支持
在线客服
工作时间:
8:00-18:00
客服热线:
15868825306
微信小编扫一扫

QQ|小黑屋| Archiver| 丁桥|

关于我们 | 招贤纳士 | 版权声明 | 免责声明 | 市场合作

丁兰生活网

丁兰生活网合作热线 0571-88992676 15868825306
浙公网安备 33010402000160号
浙ICP备09103129号-1号X3.4©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