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 “群租”是否该禁止?《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中是否应对“群租”作出规定?这些问题是今年3月底召开的物管条例立法听证会上的焦点问题。
昨天下午,在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公开了修改后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这次修改对“群租”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情节严重的将处以十万以上罚款。
经市人大法制委研究认为,通过对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处罚擅自改变结构、违章搭建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分隔房间进行“群租”的现象。
伴随“群租”而来的天花板漏水、隔客厅为卧室等现象,是由改变房屋结构而引起。市人大法制委建议对此类现象,应由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或是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的行为,“由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共列出了11种在物业使用中被禁止的行为: (一)违法拆改、变动房屋承重结构; (二)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违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将配套设施挪作他用; (五)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 (六)擅自占用绿地,损毁树木、绿化设施; (七)损坏消防设施,占用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场地; (八)排放有毒、有害和污染环境的物质或者超出规定标准的噪音;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另外,法制委还建议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中增加建立物业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的内容,并对具备某些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设定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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