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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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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09:33: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夫妻共同财产】
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以及夫妻离婚后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同时该条还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1、举债时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2、夫妻双方应具有举债的合意;
3、举债的目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4、夫妻对共同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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