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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西防城港市公安部门严重失职渎职违法办案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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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5 13:5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举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在办理2009年9月29日21点3分被害人房俊骑电动车发货行驶至防城港港务局作业区大海粮油输送带下路段T型路口离奇遇害(曾庆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无视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拒绝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案发现场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拒绝对案件事实做出明确的科学技术鉴定。拒不依照法律规定作补充侦查。对该案的重大疑点既不予以解释,也不予以排除来掩盖事实真相。明知该案严重事实不清。很大可能遗漏了重要的犯罪嫌疑人。而故意采取违反法律的手段,隐瞒事实真相,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做出与案件事实不相符、没有证据证实的结论。防城港市公安部门无视党纪、国法、徇私枉法,故意放纵犯罪,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逍遥法外。
   公安机关立案后很快就仓促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务局司机曾庆科驾驶的无号牌集装箱自卸车左侧中部部件碰撞前方由房俊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绿驹牌电瓶车的尾箱,造成房俊及其车辆倒地,房俊被该自卸车碾压致当场死亡。然而案发现场实物及交警支队港口大队所摄案发现场痕迹图片等显示:防城港市港务局司机曾庆科驾驶的车辆左侧中部部件的刮擦痕迹与被害人房俊电瓶车尾箱的撞击凹面痕迹不相符、不相吻合。被害人房俊没有辗压致死的证据,不是被曾庆科驾驶的自卸车辗压致当场死亡,而是另有他因。
  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害人房俊父母根据亲眼看到的两事故车辆的碰撞痕迹及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口大队所摄案发现场痕迹图片后多次口头书面向公安机关明确提出:房俊之死蹊跷,案发现场还另有其他犯罪事实存在。请求公安机关对两事故车辆的碰撞做痕迹鉴定和同一认定,作出明确的科学鉴定结论。请求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来印证事发当时的真实情况。请求找案发现场目击证人调查取证,请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中的重大疑点予以排除。然而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父母提出的合理请求不予理睬,也不作任何解释。
  对于重大的交通事故和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而公安部门也有严格明确的法定要求:
   程序规定明确,对于交通事故和刑事犯罪案件有关的痕迹和物证都是“应当”提取和保全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应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调取。这是非常严格的要求,必须做到,这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不能以其他主客观原因来不作为。
   然而公安机关拒不依照法律、法规、法定程序办案。在立案侦查阶段有以下几个方面严重失职、渎职的违法行为:

   一、实物及交警所摄案发现场痕迹图片显示:被害人房俊电动车尾箱的撞击凹面痕迹与被告人曾庆科驾驶的自卸车左侧中部部件的刮擦痕迹不相符、不相吻合,案发现场有犯罪嫌疑人逃离,而故意采取违反法律的手段,拒绝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拒绝对案件事实做出明确科学的技术鉴定结论。

  1、拒绝依照法定程序对案发现场两事故车辆的碰撞事实及房俊被致死的物证及其痕迹做出明确的科学技术鉴定结论(拒绝做痕迹鉴定和同一认定)。
  2、拒绝依照法定程序调取案发现场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案发现场设置有监控摄像头。被害人房俊被致死现场正好在大海粮油输送带下路段T型路口的监控摄像范围。发生事故时该摄像监控设备正在工作中,事故过程完全可以通过该监控摄像记录还原真相。被害人房俊被何人先撞击,并又如何被拖挂,又是如何被致死的全过程应有这样清晰的录像证实。然而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为掩盖事实真相,拒绝依照法定程序调取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来印证事发当时的真相。
  3、拒绝依照法定程序找案发现场目击证人取证。
  刑事侦查卷询问笔录显示:被告曾庆科供述,案发当时他的右边,前方都有物流车经过,而且距离他的车只有近三米一台,二米多一点一台,另外询问凌中胜证实,事发后他到达现场时,当班值班车队长在案发现场。曾庆科也亲自对我们说,他下车后就看到被害人处有多人围着。这些充分证明案发当时有目击证人。而办案民警不找案发现场目击证人取证,反而去找不是在案发现场的人及被害人房俊父母怀疑的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作为本案证人、证言,以此来敷衍了结此案。

  二、对案件中的重大疑点,既不予以解释,也不予以排除。

   重大疑点1、案发现场实物及交警所摄现场痕迹图片显示:被害人房俊电瓶车尾箱的撞击凹面痕迹与被告人曾庆科驾驶的自卸车左侧中部部件的刮擦痕迹明显根本不相符,不相吻合。案发现场首先撞击被害人房俊电动车尾箱的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
   重大疑点2、本案被告人曾庆科从案发侦查到开庭审理一直不承认自已驾驶的车辆左侧中部部件首先直接碰撞到了被害人房俊电动车尾箱,且没有造成被害人房俊及其车辆倒地的事实。(见本案诉讼卷第23页、24页、28页)。
   重大疑点3、被害人房俊尸体完整,没有被几十吨重的大货车辗压的特征。房俊到底是如何与自卸车接触,如何卷入自卸车被碾压致死亡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房俊死因不明。公安机关立案后对案件中的重大疑点既不予解释,也不予以排除。

   三、拒不作补充侦查。

   2010年2月8日,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以曾庆科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起诉到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做出退侦。防城港市公安局港口区分局没有作任何补充侦查,又原封不动移送到检察院。我们认为:防城港市公安机关严重失职、渎职、违法办案。该案未能查明全案事实真相。未查清楚案发当时的全过程,未查清楚全案。放纵犯罪,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的制裁,逍遥法外。

举报人:湖南省长沙监狱付先生
身份证号码:43010319480304211X
联系电话:1300731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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