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就业困难人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可以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期限经考核后可延长。记者昨日从杭州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获悉,为确保我市积极就业政策的连续性,切实解决政策实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府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积极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长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在岗人员上岗期限
对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满3年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3年的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经本人申请并作出上岗承诺,考核考评合格的,可继续上岗。
●延长三类人员《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
对“在2009年6月30日前原持有《杭州市就业援助证》,2009年7月1日后换领新《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时年龄已达到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的人员(年龄确认时点最晚以2010年3月31日为准);《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年龄达到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这三类就业困难人员,直接进行认定重新发证,允许其《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至法定退休年龄。
对《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有效期满时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其他人员,符合条件进行失业登记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重新申领新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困难家庭人员;4050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并连续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规范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管理
为防止弄虚作假的行为,新政策规定对就业转失业领取《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后,在6个月内重新被原单位(含同一法定代表人用人单位,下同)招用的人员;或在6个月后重新被原单位招用,用人单位为其补缴了该段就业转失业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均不受理用人单位申请上述两类人员的用工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规范失业保险金与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享受时间界限
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当月实现就业后,就业时间晚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自该月起享受;就业时间早于失业状况确认时间的,相关的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自下月起享受。
●放宽对逾期申请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视作全部自动放弃的规定
申请享受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的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时间,为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的6个月内。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