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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动态] 关于执行“一般诊疗费”项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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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6: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执行“一般诊疗费”项目的公告
各位居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浙价医[2011]345号),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增设一般诊疗费的通知》(杭价服[2011] 247号)等文件要求。
接上级部门通知,杭州市主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2013年4月开始统一执行“一般诊疗费”项目及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每门诊人次10元,卫生服务站、巡回医疗服务点为每门诊人次5元。“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并按医保甲类项目管理。
详细内容可登录浙江省物价局网站进行查询。
丁桥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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