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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友杂谈] 醉驾判缓刑极其严格 杭州规定12种从重处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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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5 10:5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天,富阳市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法院办结危险驾驶罪的相关情况。

  今年1月1日-11月30日,富阳法院共办结危险驾驶案144件,其中涉及驾驶摩托车59件、拖拉机2件、汽车83件。危险驾驶案都是“醉驾”型,没有“飙车”型。

  这144件醉驾案中,有3件被判了缓刑。醉驾入刑以来,判缓刑的人是很少很少的。昨天,问了几家城区法院检察院,都说只有几例被判处缓刑,占总的危险驾驶案中极小比例。

  富阳法院第一个被判缓刑的是个小伙,姓郑,22岁,初中文化,农民。10月23日晚,他和朋友在一家娱乐会所玩,喝下六七罐啤酒。晚上11点他开车回家,在市公管所门口被设卡的交警拦下。他配合交警做了酒精测试,最后查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超过80mg/100ml为醉驾),被刑拘。

  郑被抓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庭审时也向法官反复说,自己错了,不该抱着侥幸心理,愿意承担责任。

  11月1日,法院判决: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000元。

  之后,法院又相继对两个醉驾的嫌疑人适用了缓刑,两人都是男的,大专文化,自由职业,一个姓周,一个姓陈。

  周在家喝了一杯红酒,晚上近8点出门见朋友,遇上交警设卡被抓,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陈和朋友在饭店吃饭,喝了两三罐啤酒,晚上8点多回家时遇上了交警,他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mg/100ml,刚刚超过醉驾标准。

  两个人都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2千元。

  为什么他们能被判处缓刑?

  富阳法院刑庭俞庭长:酒驾入刑是从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上级法院那时规定,酒驾一般不适用缓刑。所以直到今年9月以前,我们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都是判处实刑的。

  今年9月,浙江省高院下发文件,要求按照宽严相济原则,该严则严,当宽则宽。高院规定,对于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20mg/100ml,自觉接受检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没有十种从重处罚情节的;以及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

  这三个人,酒精含量都没有超过120mg/100ml,其他方面也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以我们适用了缓刑。

  省高院规定的十种从重处罚情节分别是: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主要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是已经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此外,杭州市还出台了相关文件,在省高院列举的十种从重处罚情节外,又加了两种情况:醉酒并吸毒以后驾驶的;醉酒后追逐竞驶的。

  也就是说,在杭州市审理的醉驾案件,一旦有以上12种情形之一的,即使酒精含量没有超过120mg/100ml,也绝对不能适用缓刑。而实刑具体量刑方面,相关的规定也非常细致,有的人醉驾后想托关系钻空子,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富阳法院副院长陆忠明说,今年法院办结的144件案子,没有一个人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无罪判决,服判率为100%。对躲避执法部门检查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严惩,充分显示了法院严惩醉驾的决心。“‘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种理念应当入眼、入脑、入心,成为每一个公民的一种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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