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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者请在26日至4月7日期间办理购车事实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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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7 10: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精神,截止2014年3月2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请于2014年4月7日17时前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证明。为便利上述单位和个人办理相关公证事宜,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公证受理起止时间

  2014年3月26日至2014年4月7日17时(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

  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天正常上班。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二、申办公证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杭州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自行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2、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请须办理此公证的单位、个人尽早前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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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7 10: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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